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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3964 日期:2021-05-06 14:17:00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辽建价协发〔2021〕4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辽建价协发〔2018〕6号)有关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省造价协会决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新一周期的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加强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树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的信用形象,提升诚信企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

二、评价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单位会员。

三、评价依据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四、评价程序

信用评价工作分企业自评、初评、复评和结果公布四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评(2021年03月22日至03月31日)

1.自评:各参评企业按照评价办法和标准进行自评,将自评分数填写在省造价协会网站(网址:www.leca.org.cn)的“信用评价申报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的自评评分表上;

2.申报:申报企业应在0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上传至省造价协会网站中的评价系统,并在评价系统上将信用评价申请上报至省造价协会。

(二)初评(2021年04月01日至04月30日)

省造价协会组织初评,将初评结果填写在评价系统的初评评分表上。

(三)复评(2021年05月06日至05月31日)

省造价协会专家委员会根据省造价协会安排,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

(四)结果公布(2021年06月01日至06月15日)

1.省造价协会将确定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省造价协会网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核查;

2.公示结束后,省造价协会将在省造价协会网站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3.向有关部门通报信用评价结果。

五、有关说明

1.本次评价结果公布后,《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延期的通知》(辽建价协发〔2021〕2号)关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因新冠疫情延期的,延期有效期结束,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以本次信用评价公布的文件为准;

2.省造价协会信用评价为动态评价,存在不履行会员义务未交会费、违法违纪等情况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给予失效、降级等动态处理,其结果在省造价协会网站的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

3.关于申报材料中的材料年限等有关要求,可按照评价系统的有关提示进行准备和申报;

4.请各申报企业在申报截止日期前申报,逾期则评价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申报。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雍利敏、孙丹

联系电话:024-82396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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