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建价发[2015]9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绥中县、昌图县住建委:
为贯彻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5]34号)文件,我站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做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文件第二、三条之规定,按建设项目计取的工伤保险,单独列项计入工程总造价,其费率依照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税费前总造价的1‰计取。在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及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税费前总造价的1‰确定。
二、原规费中的工伤保险核定方法仍保持不变。按建设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凭证不得作为原规费工伤保险的核定依据。各市造价管理部门要做好规费中工伤保险取费系数的核定工作。
三、依据《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要求,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其他规费项目及核定方法保持不变。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